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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释其实就是法律,至少在法院体系里其实和法律没什么区别,判案子可以直接适用。
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,不用怀疑,基本上用到的每一个词每一个字都是抠出来的,尤其是涉及到“可以”或者“应当”这种词汇的时候。
所以这里最高法就很有意思了,用的是“可以”而不是应当,这绝对是故意这么设置的。
那么……为什么会这么设置呢。
我们无从猜测两大司法机关在里面是不是有博弈,但至少从这个方面来看,最高法确实留了一定余地。
这里明明可以直接用“应当”的,但是却用了“可以”这么一个模糊的字眼。
但更神奇的是,留了余地,却又好像没留一样,只是说“可以”,但没说如果不认为这是撤诉怎么办。
这就更有意思了,法律没有规定的东西,法院就可以自由发挥了。
这些东西都需要掰开了揉碎了去理解才行,权力的博弈和斗争其实是无处不在的。
就好比检察院,不也是搞出了认罪认罚这种类似于控辩交易的制度嘛,而且还不断宣传自己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采纳率,哪怕舆论很多都特别不好听了,各地的检察员依旧在宣传。
为什么,这里面涉及的不单单是这么一个数字。
18年,《刑事诉讼法》新增的第201条要求人民法院“一般应当采纳”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。
这也是检方的认罪认罚适用制度的强制力根源,可以说只要是认罪认罚了,除非是有五种例外情况,否则一定会被采纳。
而且就算是出现了法定的五种例外情况,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,根据两高一部出台的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第41条第1款之规定:
“人民法院经审理,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,或者被告人、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,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。”
“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,应当予以采纳;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。”
太长不看,说人话就是,就算我错了,但是你不能直接判,你得先告诉我让我改,如果我还是不改或者改了还不行,你才能直接判。
这规定当时一出来就引发了特别大的争议,从那会到现在,各大法学期刊上,法学专家们要求废止这一条的论文都不少。
当时特别有意思,这个规定出来后,最高法和最高检之间对于怎么理解“一般应当采纳”有了分歧。
最高检的领导认为,该制度就是将法官自由裁量权作出部分让渡,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,提升诉讼效率。
总之周云现在说的这些,都是属于比较深的理解了,法律可从来不仅仅是法律,或者说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那是法律,对于司法机关可就不是那么简单了。
对面的尹法官眉头都已经皱的很深了,他虽然是法官,虽然也经常学习培训,但是周云说的这些他还真的没有去想过。
不是说他没学习到位,而是这些东西已经不局限于法律本身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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